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150 来源:阜新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
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2、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4、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5、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
6、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7、申请书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阜蒙县南环西引路58号 阜蒙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8-8823810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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