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1 浏览量:168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祥远铸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志辉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11月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202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精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1#炉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阜蒙应急发〔2022〕29 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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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阜新祥远铸造有限公司1#炉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决〔2023〕制造00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恒利铸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国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11月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202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精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冶炼炉水冷系统未设置进水流量和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阜蒙应急发〔2022〕29 号}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阜新恒利铸造有限公司冶炼炉水冷系统未设置进水流量和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决〔2023〕制造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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