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日期: 2023-11-05 浏览量:134 来源:阜新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为加强阜新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钟天凤     

联系电话:8815945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35146944@qq.com

2.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南环路22号水利局;邮政编码:123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5日


阜新县农村供水水价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取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城镇管网延伸供水的农村纳入县水务集团或相应城镇水厂实行“同网同价”。

二、水价机制

1、分级制定水价。以县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镇政府、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与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报县、市两级相关部门备案。

2、科学确定水价。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供水成本核定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价、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①提取地下水、处理地下水、输送饮用水到用户过程中消耗的动力费用,主要是电费。

②供水站的运行管理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③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维修养护、生产、经营管理的费用(暂定不收取或少部分收取)。

三、指导水价

①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实行有偿服务,不具备计量收费的可以采取以单户(或单个水龙头)为计费单位的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以居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单户(或单个水龙头)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00~240元/年;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6元/月,无论采取哪种收费方式,均应由镇政府、村委会与用水户代表协商同意方可进行。

对具备计量收费的供水工程,原则上最低水价不低于1.5元/吨,具体水价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25倍的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城镇供水价格,特殊情况除外。

③原水经过净化、消毒、除氟、除硝等增加成本的可适当提高水价。

④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合理补偿补给机制,有条件的集体(乡镇地方政府、村集体及社会资本)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运营主体或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四、阶梯水

供水条件成熟后,农村饮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阶梯用水量根据实际覆盖率进行,第一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0%,第二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5%,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五、加强管理

各乡、镇要把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调度各运行使用管理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本村的收费制度和水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为农村饮水的收费、水价政策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这项民生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百姓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六、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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