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成立乡镇生态环境中心所的建议》(第19号)答复

日期: 2023-06-01 浏览量:138 来源:阜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刘迎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乡镇生态环境中心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4号)文件规定,“调整优化派驻机构管理体制,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市、区)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成立乡镇生态环境中心所不符合上级要求。二是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已上划市级管理,我县无权为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设立派驻乡镇的机构。三是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无监督、检查、执法等行政职能,所设立的派驻机构也不可能有行政职能,成立乡镇生态环境中心所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四是乡镇已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下步将县直部门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下放给乡镇,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将由乡镇完成。从以上情况综合分析,目前不应成立乡镇生态环境中心所。

为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建议:在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中指定一名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我县35个乡镇划定4-6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作区,并指定一个乡镇为协作中心镇,由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成立相应的指导组,指导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区工作,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谨此答复!

 

 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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