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1-05 浏览量:53 来源:阜新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可行性

1、必要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根本举措。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逐步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随后,辽宁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辽水农函〔2020〕105号),要求各市水利局按要求指导辖区内县、区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定价及收缴。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有必要制定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

2、可行性。2015年,水利部出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中提出“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2020年,辽宁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辽水农函〔2020〕105号),以上文件要求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这些为政府制定本《指导意见》提供的上位法依据。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

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辽水农函〔2020〕105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指导意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农村供水价机制,第三部分是指导水价,第四部分是阶梯水价,第五部分是责任落实。

1、关于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适用对象为单村或联村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取对象为农村饮用水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生活用水。城镇管网延伸供水的农村纳入县水务集团或相应城镇水厂实行“同网同价”。

2、关于水价。本《指导意见》将农村供水工程分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和“ 千人以下供水工程”两类;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镇政府、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与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报县、市两级相关部门备案。

3、关于水费制定。《指导意见》规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4、关于阶梯水价。《指导意见》规定供水条件成熟后,农村饮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阶梯用水量根据实际覆盖率进行,第一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0%,第二阶用水量覆盖率居民不低于95%,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5、关于责任落实。《指导意见》规定各乡、镇要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调度各运行使用管理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为农村饮水的收费、水价政策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四、文件实行日期。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单位: 阜新县水利局

文件解读人: 钟天凤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8815945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饮水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23〕8号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