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13 浏览量:2867 来源: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执法监督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工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统筹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信息汇总职能。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区域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协调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九)综合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管理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设备等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存储、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拟定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地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
(十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承担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涉煤矿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协调阜矿集团等涉煤企业开展沉陷区治理工作,指导涉煤乡镇认真执行有关治理政策,对群众上访诉求,按文件规定做好督办和解释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3.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防灭火专项预案,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防火宣传、防火督查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灾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时期水工程调度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县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关于推进生态建设沉陷治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策研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试点申报工作及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争取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沉陷区地质勘测,项目规划上报和实施工作。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沉陷区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涉煤矿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协调阜矿集团等涉煤企业开展沉陷区治理工作,指导涉煤乡镇认真执行有关治理政策,对群众上访诉求,按文件规定做好督办和解释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和民航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专项执法等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街、各部门做好省、市政府对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县本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四级培训工作,对煤矿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负责地方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指导煤炭行业安全信息化建设,做好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及应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有关事项的审查;负责地方煤矿停产、复工组织工作;负责全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关闭退出工作;负责全县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害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涉煤矿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协调阜矿集团等涉煤企业开展沉陷区治理工作;指导涉煤乡镇认真执行有关沉陷治理政策,对群众上访诉求,按文件规定做好督办和解释等工作。
承担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氟产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化工(含
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非生产原料燃气、消防除外)、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风险监测与应急救援办公室(法制审核办公室、救灾协调办公室)。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依法发布综合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处置舆情,衔接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工作;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避难场所建设;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自然灾害会商研判、风险监测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监管县域内地震动仪器的安置;依法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情况,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不受破坏;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台网进行管理;协助省、市地震局管理专业台站工作;指导企业地震台网的建设;负责县域内的震情会商研判及信息报送工作;依法做好县域内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及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地震应急演练及科普宣传;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森林和草原)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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