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4-12-19 浏览量:244 来源:阜蒙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标5.5%,由每月624元提高到每月65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标9.5%,由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年5475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5.5%,由每月874元提高到每月92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5.2%,由每年6888元提高到每年7248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924元,提标幅度为6%;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5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75元,提标幅度为16%。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7.5%,第一档为624元,第二档为584元,第三档为541元,第四档为5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于2021年5月至7月每月12日和28日,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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