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应急管理局办理行政强制的 依据、条件、程序

日期: 2024-12-20 浏览量:394 来源: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行政强制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条件: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时,应急管理部门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下达相关文书。

1、《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是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下达的书面文书。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时,应急管理部门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案件移送书》

《案件移送书》是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将已经立案,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时,向对方发出的证明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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