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浏览量:333 来源:阜新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增强机关资金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包括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计财股)与各股室共同实施。办公室(计财股)负责汇总编制行政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审核股室各项支出;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各股室负责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股室所有经费都要纳入机关财务,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教育局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的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隐瞒、不虚列、不编赤字预算,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厉行节约。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批准教育局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批准教育局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教育局决算报告。
办公室(计财股)和各股室是教育局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办公室(计财股)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审核,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各股室负责编制本股室财务收支预算并落实预算执行绩效。
第七条 办公室(计财股)每年下达预算控制数及预算编制要求,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计划,经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考评情况等因素,商办公室(计财股)形成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计财股)汇总,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由县人大审批、财政部门下发批复后,由办公室(计财股)对预算经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便于分股室核算控制。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各股室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股目分类、款、项、股目规范支出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三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九条 机关经费收入包括各种政策性收费、专项收费、往来资金、代办经费、以及各种捐赠等收入。
第十条 各股室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收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属于个人违规收费行为,未经党组会审批不得收取。
第十二条 股室的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不得私设账外帐、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违者将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严格执行省定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小额分散采购统一经办公室(计财股)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或定点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文件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按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一律纳入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经局长授权,资金必须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对于政策依据健全、支出范围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省以上专项资金,经业务部门严格测算,分管局长同意,办公室(计财股)审核行文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不再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县级资金按照年初预算执行。确定使用方向的由办公室(计财股)直接拨付相关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方向的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机关公用经费超3万元、机关各股室专项经费(预算未细化支出明细的)、省以上专项按标准分配后有自主分配权的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局领导集体决策,填报《机关股室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表》,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履行签字审批手续后,业务股室执行,办公室(计财股)按预算严格审核监督。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经济业务发生取得合法凭据后,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或事由,须股长签字证明;股长为经办人须由本股室主管领导签字证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油卡统一由办公室(计财股)管理,在县外需要车辆维修、加油须经办公室(计财股)主任同意。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不予借款,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报销于返程后15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文件、票据到办公室(计财股)办理,统一报销至出差人公务卡内。
第十八条 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会议经费;如需追加会议经费的,须经局长批准。县教育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费开支要严格按计划执行,超支不补。
第十九条 上级领导、学校来我局指导和联系工作,实行对口接待。需就餐的,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 机关人员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外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省内出差,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须经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长批准方可乘坐。不予报销出租车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统一安排的培训、进修等,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凡属个人要求进修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股室及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学习费用自己承担。
股室自行组织培训支出,按照县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计财股)负责机关各类资产的验收、保管、调配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股室的固定资产保管要责任到人。公物在机关存放,一般不准借为私用。工作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公物转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变卖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调拨、报废、赠予、授赠等资产变动情况,按规定履行手续,统一报办公室(计财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财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特别是现金、财物、收支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三个以上部门或相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帐、钱、物分管的相互牵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现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补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超过1000元原则上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日库存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发生坐支现象。
第三十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分开保管,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 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及时对账,往来账目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及时清查。领用支票,要详细填写支票领用单,不开空头、空白支票。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要及时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的借阅、交接、保管、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局领导、办公室(计财股)相关人员、档案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外人方可查阅。
第三十四条 认真编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月报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
第六章 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成立由财务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计财股)、派驻纪检部门、各有关股室参加的局财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基层学校财务入账票据不合规、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费、账务账内核销餐费、资产处置及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廉政风险点、超范围使用现金、及大额支付现金等进行重点审查,并将审计情况向局办公会汇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纠正,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级财务规定如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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