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办理相关事宜

日期: 2024-12-19 浏览量:628 来源:阜新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 受理条件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主要是指: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2.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 所需材料

1.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原件一份)

2.适龄儿童、少年年龄证明,即户口本或身份证(需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休学的提供父母户口本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适龄儿童、少年身体状况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需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 办理流程

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延缓入学申请,出具以上所需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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