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依据

日期: 2024-12-20 浏览量:222 来源:阜蒙县住建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一、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另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部门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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