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05 浏览量:295 来源:阜新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全县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屠宰场、奶站、兽药经营单位,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新县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现对县域内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兽药、饲料的生产销售及生鲜乳的生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农机合作社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从事运输、经营、屠宰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的农资产品、伪造产品登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品产地、厂址厂名产品标识证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变质失效;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规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农药及毒杀鼠剂等违法行为,请各单位积极配合。
一、执法监督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按季度从执法检查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养殖、运输、屠宰、兽药、饲料的生产销售及生鲜乳的生产、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1.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主要检查内容
(1)兽药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凭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
(2)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与《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一致,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符合要求,货架和柜台是否整齐、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各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
(3)兽药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国家规定禁用兽药。
(5)是否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录入情况,确保达到100%。
(6)兽药经营企业的档案情况。
2.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主要检查内容
以生猪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为检查重点
(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养殖档案,主要包括生产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及用药记录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及时等。一看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免疫。二看是否对病死动物按规定进行了处置。三看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四看发生重大疫情时是否按规定报告了疫情。五看动物出栏情况,对照实际报检情况,看销售动物时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六看跨省引种情况,看养殖场从外省引种是否经过省相关部门批准。七看是否有其它违反农业农村部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相关规定的行为。
3.饲料生产单位主要检查
(1)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3)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生产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5)是否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过质量检验,是否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6)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帐;
(7)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条件。
4.运输环节主要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2)生猪运输车辆是否备案。
(3)畜禽运输车辆是否有运输记录,记录是否详细,是否详细记录动物种类、来源、去向及检疫情况。
5.屠宰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1)一是检查屠宰动物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出场动物产品登记、“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测、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及生猪入场卸载前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消毒。二是了解屠宰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严格落实6小时待宰制度。三是通过查看冷库、检疫证明、屠宰车间等措施,禁止屠宰企业屠宰病死动物的行为。
(2)现场审查:一是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加工人员健康证。二是各项制度及档案记录情况。三是查看各项设施运营情况
6.生鲜乳生产运输单位或个人主要检查内容
(1)奶牛养殖的监督检查,参照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检查内容。
(2)奶厅的监督检查:
(3)运输车是否具有生鲜乳运输车准运证,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7.交易市场的主要检疫内容
(1)查看各项规章制度和防疫措施落实情况。
(2)档案记录情况。
(3)监督检查交易市场各项硬件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4)检查交易市场交易动物耳标佩戴和检疫证明情况。
(5)交易市场是否存在交易病死或病弱动物的违法行为。
8.兽医登记、注册监管及检查
(1)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及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况。
(2)动物诊疗从业场、兽医器械、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3)是否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二)种子、农药、化肥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内容
1.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杂交种子、蔬菜种子的行为。
(2)是否存在推广未经审定或登记先推品种的行为。
(3)是否记录种子经营档案行为。
(4)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散装种子的行为等。
2.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借证、冒证)生产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无标签或标签不规范的行为。
(3)是否存在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行为。
(4)严厉查处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和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规范农药标签标识。
3.肥料市场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复混肥、掺混肥、冲施肥、有机肥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肥料产品。
(3)是否存在肥药兼有的肥料产品。
(4)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植物生长调节剂”及类似产品的行为。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中、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中监督检查内容
1.农机合作社及农业机械所有人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办理牌照。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办理驾驶证。
(2)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是否符合标准。
(3)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章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2)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2024年1月11日——12月31日
附表:阜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计划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5日
阜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是否 联合 联合 部门 |
1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检查养殖场是否按要求做了各项记录,是否按规进行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使用的饲料、药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违禁投入品。屠宰场是否存在屠宰无检疫证明动物和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注胶动物及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有检疫证明、车辆是否备案。监督各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一季度10家 第二季度10家 第三季度10家 第四季度11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是 |
2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 (一)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一致,兽药摆放情况,各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国家规定禁用兽药;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录入情况。 (二)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生产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帐;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奶牛养殖的监督检查,参照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检查内容。奶厅的监督检查:运输车是否具有生鲜乳运输车准运证,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乳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第一季度7家 第二季度8家 第三季度8家 第四季度8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是 |
3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 1.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及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况。 2.动物诊疗从业场、兽医器械、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3.是否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
第一季度5家 第二季度6家 第三季度6家 第四季度6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是 |
4 | 农业投入品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七条、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季度种子20家、农药10家 第二季度种子30家、农药20家 第三季度种子5家、农药5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否 |
5 | 农机合作社 | 1.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办理牌照。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办理驾驶证。 2.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是否符合标准。 3.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章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第一季度5家 第二季度10家 第三季度10家 第四季度5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否 |
6 |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 | 1、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2、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第一季度5家 第二季度5家 第三季度5家 第四季度5家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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