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5 浏览量:80 来源:阜新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县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九)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警务用车管理等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普法与依法治理室五个部门,及36个基层司法所。
下辖两个事业单位分别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本级。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1763.83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332.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32.2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增加271.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0.3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43.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7.37万元。增减变化主要原因为新招录3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两个副科级事业单位列入本年预算,相关费用增加。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8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8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8万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同。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82.08万元。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占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台。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462.58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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