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5 浏览量:176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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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县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承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等职能。
(三)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服务性职能。
(四)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结算、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县域内流动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除县委组织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外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内设综合管理部、基金管理部、信息和稽核部、就业人才部、机关事业保险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事业档案管理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772.37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93.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93.33万元;社会保障就业支出减少362.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30.87万元。减少变化主要原因为原隶属本单位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单独立户。
(二)关于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同。
(三)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运行经费预算为40.02万元。
(四)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为0台。一般公务用车4台。
(六)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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