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07 浏览量:164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隋**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陆点陆伍元(28366.6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627棵树木。
2.阜新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118)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陆佰陆拾肆元(1664.00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刘**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2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伍仟零叁拾陆点壹陆元(5036.16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28棵树木。
4.苏**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认定结论书》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零柒拾元(3070.0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576棵树木。
5.张**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元(27450.0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285棵树木。
6.周**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04)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捌仟叁佰贰拾捌点叁贰元(18328.32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王**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1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叁佰叁拾点玖贰元(1330.92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5棵树木。
8.祝**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肆仟玖佰肆拾肆点零伍元(14944.0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105棵树木。
9.石*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肆仟肆佰贰拾叁点捌伍元(14423.8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96棵树木。
10.付**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0926)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伍佰贰拾陆点捌元(6526.8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补植树木6棵。
11.王**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10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伍仟玖佰玖拾叁点肆伍元(15993.4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69棵树木。
12.孙**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216)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陆佰贰拾肆元(6624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3.王**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3〕第(0111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贰仟叁佰玖拾贰点捌伍元(12392.8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补种78棵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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