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5 浏览量:165 来源:阜新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县内重要河流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9、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全县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12、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3、开展质量监督及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5、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1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7、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为全县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工作。
2、 负责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为全县水源工程规划与水量分配、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提供服务。
3、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资源管理的合理开发及利用服务工作。
4、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及利用服务工作。
5、承担河流治理开发和水资源、水工程、水域及其水岸线、河道砂石资源保护监管的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凌河保护区规划,并为其实施和保护区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服务。
6、承担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核及其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
7、承担佛寺、八宝海和碱锅水库的管理工作。
8、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范规程。为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
9、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服务工作。
10、为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田基本建设和“大禹杯”竞赛提供服务。
11、负责开展水行政执法、渔业执法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机构设置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1、综合办公室;2、规划建设理办公室;3、水利办公室。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1、综合部;2、水利工程服务部;3、技术推广服务部;4、水库移民服务部;5、质量安全服务部;6、河道管理服务部;7、水资源管理服务部;8、水土保持服务部;9、基层水利服务部;10、佛寺水库管理所;11、八宝海水库管理所;12、碱锅水库管理所。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机关。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农林水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1990.06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4.0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4.00万元;农林水支出减少113.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0.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98万元。增减变化主要原因为人员减少,人员经费预算收入减少。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万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同。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9.57万元。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为1台。其他用车4台。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114.37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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