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5 浏览量:92 来源:阜新县乡村振兴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扶贫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阜蒙委办字〔2021〕2号),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更名后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原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保持不变。
(二)机构设置
综合办公室、开发指导室、社会扶贫室(金融扶贫室)、督查考核室(资金监管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机关。
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xls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208.07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44.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4.1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4.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9.75万元,农林水支出增加25.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66万元。增减变化主要原因为事业人员增加,人员经费预算收入增加。
(二)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相同。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6.08万元。
(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为0台。
(六)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农林水支出(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0.农林水支出(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款)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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