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10 浏览量:114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张**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401-1)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限在2024年春季还林;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东梁镇吐**村村民委员会毁坏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307-1)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高*毁坏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313-3)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