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7 浏览量:429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腾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检查时,在线监测间防爆空调电源接入配电箱,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提供临时用电作业票证;2024年2月20日“安装后处理车间门禁”动火作业票(0000075)中,气体取样分析时间有涂改痕迹;2、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显示,三氟氯乙烯储罐(三级重大危险源)液位、压力、温度等监测数据均处于离线状态;3、生产车间一层在线分析小屋(爆炸危险区)内安装的“环保数采仪”未做防爆隔离;生产车间西侧(爆炸危险区)路灯下部电源线接头未做防爆密封;4、2024年2月5日PCTFE聚合反应操作记录中,聚合工艺操作人员代某某未取得聚合工艺作业操作证。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4〕园危001号 |
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马腾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腾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马腾存在以下行为:1、检查时,在线监测间防爆空调电源接入配电箱,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提供临时用电作业票证;2024年2月20日“安装后处理车间门禁”动火作业票(0000075)中,气体取样分析时间有涂改痕迹;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显示,三氟氯乙烯储罐(三级重大危险源)液位、压力、温度等监测数据均处于离线状态;生产车间一层在线分析小屋(爆炸危险区)内安装的“环保数采仪”未做防爆隔离;生产车间西侧(爆炸危险区)路灯下部电源线接头未做防爆密封;2024年2月5日PCTFE聚合反应操作记录中,聚合工艺操作人员代某某未取得聚合工艺作业操作证。2、未按设计设置聚合釜(R101A)丙醇进料流量高报警;未按设计设置三氟氯乙烯罐区喷淋系统;未按设计设置三氟氯乙烯储罐(V105)压力高高打开放空阀的联锁。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德施普(辽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马腾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2号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李保龙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101车间(甲类)电子秤电源接入插座,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提供临时用电作业票证;2023年12月18日“焊接101车间管路”一级动火作业票(2023121801)中,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审批时间均填写为2023年12月17日,日期填写错误;2、未提供2023年6月102车间试生产前联锁回路测试记录;“装置联锁投用/切除工作票”(2024年1月12日)中,联锁切除原因为“储罐中甲苯已用完,若继续投用会持续报警”,联锁切除原因填写错误;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栏填写“无”,各级审批及联锁切除时间未精确到“时、分”;无SIS系统日志中2024年2月23日14时10分101车间2#合成釜(R01202A)温度高高联锁摘除的联锁摘除工作票;3、101车间一层产品包装间内(爆炸危险区)存在未使用防爆电器的行为(羟基嘧啶包装机上“红外线”开关未做防爆隔离,使用非防爆气源“继电器”,控制箱进出线未做防爆密封);4、硫酸二甲酯库房内安装了硫化氢气体报警探测器,选型错误。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3、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4〕园危003号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保龙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保龙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保龙存在以下行为:1、101车间(甲类)电子秤电源接入插座,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提供临时用电作业票证;2023年12月18日“焊接101车间管路”一级动火作业票(2023121801)中,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审批时间均填写为2023年12月17日,日期填写错误;101车间一层产品包装间内(爆炸危险区)羟基嘧啶包装机上“红外线”开关未做防爆隔离,使用非防爆气源“继电器”,控制箱进出线未做防爆密封;未提供2023年6月102车间试生产前联锁回路测试记录;“装置联锁投用/切除工作票”(2024年1月12日)中,联锁切除原因为“储罐中甲苯已用完,若继续投用会持续报警”,联锁切除原因填写错误;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栏填写“无”,各级审批及联锁切除时间未精确到“时、分”;无SIS系统日志中2024年2月23日14时10分101车间2#合成釜(R01202A)温度高高联锁摘除的联锁摘除工作票;2、未按设计要求设置102车间合成釜(R02203A)温度高高开冷冻水、关蒸汽的联锁,设置102车间合成釜(R02203A)搅拌电机异常停硫酸二甲酯进料的联锁,设置102车间硫酸二甲酯滴加罐(V02205A)液位低报警、低低联锁。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保龙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4号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蔡凡平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06#乙醇储罐、04#甲醇储罐上温度变送器备用进线口使用塑料密封塞密封,存在失爆风险;2、二车间(爆炸危险区)离心机二层平台北侧气源分配箱内电磁阀无防爆标识;3、甲类库3号(爆炸危险区)南、北门门口悬挂非防爆“电子驱蚊器”;4、三车间外西南(爆炸危险区)处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电机及控制系统未做防爆隔离;5、未在甲醇、乙醇、丙酮卸车区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在氢气管束车氢气汇流排上方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在三车间西侧尾气处理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第1、2、3、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4〕园危005号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蔡凡平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蔡凡平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蔡凡平存在以下行为:1、06#乙醇储罐、04#甲醇储罐上温度变送器备用进线口使用塑料密封塞密封,存在失爆风险;二车间(爆炸危险区)离心机二层平台北侧气源分配箱内电磁阀无防爆标识;甲类库3号(爆炸危险区)南、北门门口悬挂非防爆“电子驱蚊器”;三车间外西南(爆炸危险区)处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电机及控制系统未做防爆隔离;未在甲醇、乙醇、丙酮卸车区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在氢气管束车氢气汇流排上方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在三车间西侧尾气处理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2、未经设计采用精制釜(R-4A2-04)进行乙醇蒸馏,且蒸汽、冷却水均采用人工手动控制;未经设计增设加氢釜(R-4A2-11 反应压力3.5MPa)下游的周转釜(常压),且无阀门误开后防止高压窜低压的防护措施。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蔡凡平未履行变更管理制度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6号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升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104车间南门旁(爆炸危险区)在线分析小屋(使用UPS电源、电脑、非防爆插排)正压通风管道风机为排风机,正压通风失效。2、2023年11月16日103车间合成釜(24#)电磁阀更换记录中,仪表安全人员张志超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7号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升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升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升存在以下行为:1、104车间南门旁(爆炸危险区)在线分析小屋(使用UPS电源、电脑、非防爆插排)正压通风管道风机为排风机,正压通风失效。2、2023年11月16日103车间合成釜(24#)电磁阀更换记录中,仪表安全人员张志超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清稷升科技有限公总经理吴升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8号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程昊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1、2024年1月27日“焊接二车间管线”动火作业票(DH2024012701)中,动火作业时间自1月27日9时25分至1月27日17时0分,作业前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8时0分,作业前30min内未进行气体分析;2、二车间内西北角(爆炸危险区)“液压升降机”接线端子未做防爆密封。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09号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程昊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等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程昊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1、2024年1月27日“焊接二车间管线”动火作业票(DH2024012701)中,动火作业时间自1月27日9时25分至1月27日17时0分,作业前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8时0分,作业前30min内未进行气体分析。2、二车间内西北角(爆炸危险区)“液压升降机”接线端子未做防爆密封。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程昊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0号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爆炸危险区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吴彦军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内(爆炸危险区)一层三氟乙酸精馏釜(RB1702/RB1703)及精馏塔(TB1702/TB1703)上安装了非防爆热电阻;生产车间三层(爆炸危险区域)消防稳压罐上安装了非防爆电接点压力表、墙壁上安装了非防爆电源接线盒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爆炸危险区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1号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彦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彦军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彦军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车间内(爆炸危险区)一层三氟乙酸精馏釜(RB1702/RB1703)及精馏塔(TB1702/TB1703)上安装了非防爆热电阻;生产车间三层(爆炸危险区域)消防稳压罐上安装了非防爆电接点压力表、墙壁上安装了非防爆电源接线盒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个人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金丰氟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隐患事故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2号 |
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龚亮文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0 |
处罚事由: | 2024年3月25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在临时建筑内将锂电池与木板、电线等可燃物混存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3号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蔡凡平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1.2024年3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件,举报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然暗中组织小规模生产。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被我局责令暂时停产整改期间仍然组织小规模生产。 |
处罚依据: |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4号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蔡凡平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蔡凡平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8 |
处罚事由: | 1.2024年3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件,举报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然暗中组织小规模生产。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被我局责令暂时停产整改期间仍然组织小规模生产。 |
处罚依据: | 该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事项_ 案件名称: |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蔡凡平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3〕园危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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