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25 浏览量:238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3]46号
辽宁惠泽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西浩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UJ83417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泡子镇双合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生产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2024.4.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3]49号
阜新力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3941218596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阜新镇赵大把村(铸造产业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排污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续的情况下存在生产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2024.4.7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04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立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89665466Y
地址:阜蒙县王府镇八家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破碎车间南侧细料、厂区东侧磷精粉、厂区外东侧回填土等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2024.4.11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02号
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7407861411
地址:阜蒙县建阜路中段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2021年至2022年第二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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