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5 浏览量:101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杜井秀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3 |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 2024年6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现场检查对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干堆场上部排弃的尾矿未及时推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干堆场上部排弃的尾矿未及时推平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2024〕非煤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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