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24 浏览量:141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史磊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3 |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 2024年5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有采矿迹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 阜新广源玄武岩矿石开发有限公司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案〔2024〕非煤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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