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08-15 浏览量:276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06号

阜新博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YGN03K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远东大街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产生的水淬渣贮存在厂区办公楼南侧废铁场土地上,未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6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08号

于×

负责人:于×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3820

地址/住址: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扎兰营子镇二等皋村上二等皋4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老鹰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羊舍及围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6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11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安鑫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BPUU28

地址/住址:辽宁省阜新阜蒙县务欢池镇碱锅村一组22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8月6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