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日期: 2024-09-10 浏览量:188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

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金鹏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9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202462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边坡稳定性分析未见相关工程勘察成果及数据、未覆盖采场全部典型剖面,计算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案〔2024非煤01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

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金鹏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9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202462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边坡稳定性分析未见相关工程勘察成果及数据、未覆盖采场全部典型剖面,计算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案〔2024非煤011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

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德晗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9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202462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二组检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兴光矿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边坡稳定性分析未见相关工程勘察成果及数据、未覆盖采场全部典型剖面,计算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该企业稳定性分析报告由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北京华煤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案〔2024非煤012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

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建国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30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202482日,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阜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库区存在挖掘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阜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库区有挖掘行为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罚〔2024非煤013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份

行政处罚(非煤矿山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建国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30

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202482日,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阜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隐患:“库区存在挖掘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文广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

案件名称:

新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罚〔2024非煤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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