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18 浏览量:128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佛*寺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313-2)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伍仟零捌元(15008.00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张*富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523)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伍仟柒佰柒拾点陆伍元(25771.6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补种393株。
3、李*飞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709-1)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壹拾捌点壹壹元(13318.11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胡*申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7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捌佰伍拾陆点伍伍元(1856.55元);2、责令在作出草原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
5、马*堂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430)号,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青*木业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622)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玖仟伍佰零肆元(9504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