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日期: 2024-10-11 浏览量:300 来源:阜新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开展第四季度执法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采用“双随机”方式随机抽选检查对象,从相关业务科室的执法人员中抽取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及数量

1.检查畜牧企业24家。详见附表。

2.检查农机合作社5家。详见附表。

3.农机维修网点5家。详见附表。

三、检查时间

202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一)畜牧渔政执法室

1.兽药经营单位主要检查内容

(1)兽药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凭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

(2)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与《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一致,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符合要求,货架和柜台是否整齐、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各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

(3)兽药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国家规定禁用兽药。

(5)是否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在经营和使用环节录入情况,确保达到100%。

(6)兽药经营企业的档案情况。

2.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主要检查内容

(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养殖档案,主要包括生产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及用药记录是否健全,记录是否及时等。一看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免疫;二看是否对病死动物按规定进行了处置;三看是否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四看发生重大疫情时是否按规定报告了疫情;五看动物出栏情况,对照实际报检情况,看销售动物时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六看跨省引种情况,看养殖场从外省引种是否经过省相关部门批准;七看是否存在其它违反农业农村部门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相关规定的行为。

3.饲料生产单位主要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3)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生产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5)是否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过质量检验,是否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6)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帐。

(7)饲料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条件。

4.屠宰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1)检查屠宰动物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出场动物产品登记、“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测、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及生猪入场卸载前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消毒;了解屠宰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严格落实6小时待宰制度;通过查看冷库、检疫证明、屠宰车间等措施,禁止屠宰企业屠宰病死动物的行为。

(2)现场审查: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加工人员健康证;各项制度及档案记录情况;查看各项设施运营情况。

5.生鲜乳生产运输单位或个人主要检查内容

(1)奶牛养殖的监督检查,参照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检查内容。

(2)奶厅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看奶厅设施设备及运营情况。

(3)运输车是否具有生鲜乳准运证明,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6.兽医登记、注册监管及检查

(1)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及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况。

(2)动物诊疗从业场所、兽医器械、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3)是否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二)农机执法室

1.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办理牌照;

2.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进行年度检验;

3.检查农机驾驶员是否办理驾驶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现象;

4.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5.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6.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三)农业农经执法室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

(1)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情况;

(2)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

(3)种子标签;

(4)未经审定或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

(5)种子委托书、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企业检查内容

(1)农药三证;

(2)营业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五、注意事项

1.检查组将直接到抽选单位进行检查,不再另行通知。

2.各场所相关的材料应存放于现场,如现场无法提供视为无资料。

3.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附: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检查明细.xlsx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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