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浏览量:129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平安地镇*村村民委员会毁坏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404)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叁佰肆拾肆元(6344元);2、现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
2、赵*峰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802)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肆佰壹拾玖点陆肆元(419.64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补种7株。
3、李*志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615)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叁仟捌佰壹拾玖点捌壹元(13819.81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102株。
4、陶*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624)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玖仟陆佰壹拾元(19610元)。
5、齐*庆毁坏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7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对齐*庆作出谈话式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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