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11-25 浏览量:103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17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陶晟碎石加工厂

经营者:陶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1MA10W5JK11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同乃营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6日


阜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18号

沈阳德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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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5-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负责运维的辽宁东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设置错误,不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4年9月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并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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