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五届政协三次会议《关于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门诊最高限额的建议》 (第129号)答复

日期: 2024-07-05 浏览量:121 来源: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朱佳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门诊最高限额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阜医保发〔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通过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门诊保障水平。主要措施包括: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一)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10元/年提高至450元/年,单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5元提高至225元。

(二)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儿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60%,将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中(蒙)医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至50%。

二、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水平

(一)健全城乡居民“两病”门诊保障机制(以下简称“两病”专项保障),“两病”专项保障独立运行,不再与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组合保障。“两病”专项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将高血压支付限额提高至200元/年、糖尿病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至60%。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落实“长处方”制度,保证药品供应,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便捷享受到门诊用药待遇。

您提出的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门诊最高限额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推进方向是一致的,相关举措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市有关任务部署,不断优化完善改革各项措施,提升惠民便民效能,进一步增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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