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浏览量:213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张*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021-2)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拟作出如下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限张*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恢复植被。
2、周*平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0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周*平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执法手段,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上述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批评教育。
3、高*国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02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罚款处罚。根据上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批评教育。2、限2025年春季进行还林。
4、程*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021-3)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拟作出如下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限程*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恢复植被。
5、赵*贺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031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陆佰陆拾贰点叁捌元(166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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