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4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蒙医保当罚字〔2025〕第1号
被处罚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方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聂**
电话:138985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59802****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日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接到县医保中心问题移交报告后,于2025年8月8日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方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保健品氨糖软骨素钙片用药品安宫牛黄丸上传医保系统结算的串换药品问题,共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110.00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方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5的规定,我机关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北方大药房串换药品的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一般情形做出当场行政处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0.00元,处以罚款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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