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1 浏览量:155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祁*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6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阜新县2021—2023年天然草原平均草产量说明》。对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零柒佰壹拾贰点捌柒元(10712.87元);2、限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任*新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赵*芝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4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叁仟陆佰玖拾肆点玖捌元(13694.98元);2、限赵*芝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徐*亮毁坏林木、林地及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捌仟贰佰陆拾伍点捌伍元(8265.85元);2、责令徐*亮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植树木2332棵。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玖仟伍佰叁拾陆元(19536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53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玖仟柒佰贰拾元(29720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53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零肆佰元(20400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8、李*文毁盗伐林木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佰壹拾陆点零伍元(216.05);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2棵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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