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日期: 2025-08-26 浏览量:147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阜新县环责停字〔2025〕08-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傲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72190907W

地址: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园区化工七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阜新县环责改字[2025]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排污许可规定:1.停止甲基丙烯酸生产工段精馏残液回用,并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2.停止硫酸铵生产工段离心分离工艺后的废水通过母液池回用至中和工艺,废水应按照规定进行蒸馏,并将产生的蒸馏釜残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

精馏残液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硫酸铵工段也未安装蒸馏设备;责改下达后新生产的副产品硫酸铵检测出危险废物精馏残液成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副产物硫酸铵及硫酸铵母液池中液态物质危险特性分析报告》等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6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5年7月1日召开专题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4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8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傲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72190907W

地址: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园区化工七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6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5年7月1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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