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0-09 浏览量:60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二车间尾矿库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冯红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9-26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5年8月27日,我局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二车间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自查发现的排洪设施部分堵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华强铁矿二车间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矿安案〔2025〕非煤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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