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浏览量:123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炅鑫烟花商行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4年9月26日,细河区公安局向我局移交王府镇炅鑫烟花商行《线索移送函》。函中相关材料表明阜新县王府炅鑫烟花商行存在行为一、超量存储;行为二、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其行为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行为做出共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炅鑫烟花商行存在超量储存、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阜蒙)应急罚决〔2024〕危化-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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