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4季度行政处罚(加油站)

日期: 2025-01-07 浏览量:291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旺龙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姓名:

X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旺龙加油站加油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作业区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站主要负责人张X飞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给予该站及负责人共计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旺龙加油站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罚决〔2024〕危化-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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