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浏览量:186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21号
杜X
身份证件号码:21011319XXXXXX6816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2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12号
郑X
身份证件号码:21091119XXXXXX0033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阜新宏顺机械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王府镇烟台营子村一处堆放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8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27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远航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B9783R
地址:阜新县沙拉镇朱家洼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比对监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29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超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92729033Y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平安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33号
阜新汉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94827768J
地址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化工E街西侧6路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库无组织吸收管路断裂,库房内挥发性有机物由断裂处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5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26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双跃肉羊定点屠宰厂
法人:祝晓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318813140J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建设镇八月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向厂区东侧土坑内倾倒羊粪和屠宰胃肠溶物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8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5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罚字〔2024〕03号
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广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XTW854H
地址阜蒙县伊吗图镇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探头与排放口烟道有空隙,不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环不罚字〔2024〕03号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XX7NM2T
住址: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不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自动监控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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