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0 浏览量:290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胡*峰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零叁元(6003元),即500.25平方米x6元/平方米x公益林2倍x1倍=6003元。
2、李*红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829-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根据上述,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壹佰伍拾壹点肆元(11151.4元)即:6.8624立方米x0.65x500元/立方米x5倍=11151.4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树木63株,即21株X3倍=63株。
3、张*伟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玖仟壹佰贰拾肆点伍陆元(9124.56元),即1520.76平方米x6元/平方米x1倍=9124.56元。
4、吴*龙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批评教育。
5、安*宾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25)号,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
6、王*胜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1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陆佰贰拾柒点零叁元(627.03元)即0.6967立方米x0.6 x500元/立方米x3倍=627.03元。2、限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树木35株。
7、付*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对付*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8、李*阳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捌佰捌拾捌点壹玖元(1888.19元)即9366立方米x0.65 x500元/立方米x3倍=1888.19元。2、责令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前补种树木12株。即:12株x1倍=12株。
9、刑*红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11203-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肆仟伍佰伍拾贰点陆陆元(4552.6元)即:3.502立方米x0.65x500元/平方米x4倍=4552.6元。2.限邢国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植滥伐株数两倍的树木14棵。即:7x2倍=14棵。
10、许*奇、马*彪、孟*龙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80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对孟*龙作出如下处罚: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分别对许*奇、马*彪作出如下处罚: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
1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吐拉尺*合作社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查阅阜新县林业2020林业数据库,此处地类为宣林荒山荒地《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玖佰玖拾伍元(1995元)即:恢复植被罚款:105平方米x3元/平方米x1倍=315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05平方米x16元/平方米X1倍=168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2、高*仁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捌佰贰拾柒点陆伍元(21827.65元),即:13.4324立方米x500 元立方米x0.65x5倍=21827.6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27株。即9棵x3倍=27株。
1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付*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9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做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捌仟叁佰贰拾肆元(18324元)。即:4581元X4倍=18324 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树木。即:44株x3倍=132株。
14、孙*刚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8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经查阅阜新县林业2020 林业数据库,此处地类为阔叶林地,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零叁拾玖点肆元(3039.4元)即:恢复植被费用罚款(83平方米+33.9平方米)x10元/平方米x1倍=1169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罚款:(83平方米+33.9平方米)x16元/平方米x1倍=1870.4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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