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 2025-02-17 浏览量:61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1、程*玉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9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肆佰贰拾陆点伍贰元(11426.52元)即:(1)恢复植被费用罚款:408.09平方米x6元/平方米X公益林2倍x1倍=4897.08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罚款:408.09平方米x16元/平方米x1倍-6529.44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田*国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柒佰肆拾陆点叁肆元(2746.34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肆拾陆点叁肆元(2746.34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3、何*明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贰仟肆佰伍拾点捌元(22450.8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捌拾叁点陆元(7483.6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4、梁*志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零肆拾壹点捌肆元(11041.84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伍佰贰拾点玖贰元(5520.92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5、张*文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佰捌拾元肆分(180.04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肆分(180.04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6、姜*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佰捌拾点玖元(180.9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点玖元(180.9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7、张*伟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玖佰玖拾伍点贰贰元(995.22元);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玖拾伍点贰贰元(995.22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8、孙*辉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叁佰壹拾捌点贰元(2318.2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壹拾捌点贰元(2318.2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9、宋*龙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叁佰肆拾捌点叁柒元(2348.37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肆拾捌点叁柒元(2348.37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10、李*军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玖佰叁拾捌点玖捌元(938.98元);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叁拾捌点玖捌元(938.98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11、韩*海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捌佰捌拾玖点伍陆元(889.56元);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玖点伍陆元(889.56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12、苗*健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伍佰叁拾陆点伍陆元(536.56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陆点伍陆元(536.56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13、安*忱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万伍仟壹佰零贰点叁贰元(35102.32元);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柒佰柒拾伍点伍捌元(8775.58元);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植被。

14、赵*全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13)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点壹伍元(12760.15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植树木93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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