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类)

日期: 2025-03-05 浏览量:76 来源:阜新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大为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26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开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企业试生产已过期,自2021年8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四号库房内以及厂区内未按照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硫酸。

处罚依据: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阜蒙应急发〔2022〕29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处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事项_案件名称: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阜蒙)应急罚〔2024〕园危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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