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 2025-03-07 浏览量:117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1、王*顺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陆仟壹佰零叁点柒伍元(16103.75元)即:9.91立方米x0.65x500元/立方米x5倍=16103.75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在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树木138株。即46株x3倍=138株。

2、丁*文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2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做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伍仟陆佰壹拾贰点零叁元(15612.03元)。即4.8037立方米x500元/立方米x0.65x10倍=15612.03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40株即:8株x5倍=40株。

3、林*祥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二倍以下的罚款。《阜新县2021-2023年天然草原平均产草量说明》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行政罚款:捌仟壹佰柒拾陆点壹元(8176.1元)即0.75643 公顷x1.3511吨/公顷x1000 元/吨x8倍=8176.1元;3、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

4、阜新县***局违法使用林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拾壹万伍仟陆佰捌拾陆点叁叁元(115686.33)元,即(1)恢复植被费用罚款:1805.45平方米×3元/平方米×公益林2倍×罚款2倍=21665.4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罚款:1805.45平方米×26元/平方米×2倍=93883.4元。(3)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罚款:0.016965公顷×1.3511吨/公顷×1000元/吨×6倍=137.53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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