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分局2025年3月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5-03-24 浏览量:129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35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

你公司在生产期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虚假标记或者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3月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38

当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灰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2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3月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39

当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4#炉窑以及破碎生产工序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3#窑炉及破碎车间存在生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1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3月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46

当事人名称:阜新德顺发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399672959M

地址:阜新县沙拉镇北查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侧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2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25年3月14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36

当事人名称: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3E4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旧庙镇代海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号窑及破碎车间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7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37

当事人姓名:杨X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XXXXXX4019

住址:辽宁省阜新县凯旋国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直接负责的阜新华强钙业有限公司三号窑及破碎车间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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