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3 浏览量:113 来源:阜新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48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市顺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81105583C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富兴社区繁荣大街8-6号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3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1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便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作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BECC0C
地址:辽宁省阜新县阜新镇富兴社区建新路-9-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3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3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晟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守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FRTF0D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南环西引路道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贰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3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敬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QE6E297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于寺镇八里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玖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3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5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2HLN7R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福兴地镇本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柒拾伍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3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49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赢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LXXC0Y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十家子镇玛瑙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陆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0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0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市鑫顺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OYBK643F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大板镇本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0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8号
当事人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利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正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1EF079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吕家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0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45号
当事人姓名:吴X洋
身份证件号码:21091119XXXXXX1519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新区区长营子镇阿金歹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负责的沙拉镇朝代营子村洗煤厂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8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2号
上品机动车检测(阜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C9QN8A45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建设镇本街6号楼6-2号库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3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5年4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并于2025年4月2日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4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6号
阜新都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亚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YRGTQ6M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DA004排放口尾气吸收系统碱喷淋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4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47号
沈X宇
身份证件号码:23052319XXXXXX1511
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负责的沙拉镇申德村洗煤厂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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