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1 浏览量:83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姜*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403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肆佰肆拾元(3440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王*全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408)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王*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捌佰陆拾贰元(862元)。
3、高*利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25)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对高*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元)。
4、国*玲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409)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国*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伍佰元(500元)。
5、高*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29)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对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伍佰陆拾壹点肆元(2561.4元)。
6、李*军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412)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对李*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叁佰陆拾贰点叁元(1362.3元)。
7、齐*峰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30)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对齐*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柒佰伍拾玖元(2759元)。
8、李*霞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23)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对李*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叁佰叁拾伍元(1335元)。
9、代*兰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10)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对代*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
10、林*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对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佰玖拾玖点贰壹元(299.21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或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1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对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元(2000元)。
12、孙*军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4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孙*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堆放林地内的堆放土砂。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3、赵*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08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对赵*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元(10000元)。
14、齐*梅违反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2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本机关于2025年3月16日对齐*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齐*梅在2025年5月1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完成造林。
15、益*梅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对益*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益*梅进行批评教育。
16、辽宁***阜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件,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追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由裁量权基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2021-2023 年天然草原平均草产量说明》。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陆佰肆拾陆点壹壹元(3646.11元)2、限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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