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0 浏览量:90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韩*华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430)号,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玖佰元(1900元)。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万贰仟玖佰元(3290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3、张*伟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2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肆仟贰佰叁拾陆点陆伍元(14236.65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687株。
4、吴*辉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221)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零肆佰壹拾贰元(20412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没收非法财物堆放在林地内的尾料堆。
5、王*青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21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元(3000元)。
6、白*涛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25-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长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叁拾元(3133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邢*华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4〕第(02102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长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贰佰零陆元(11206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贰佰叁拾元(223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进行整改,该地块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执法手段,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0、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3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陆佰叁拾元(663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1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板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贰佰贰拾元(122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12、包*成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1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对其作出从轻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柒仟玖佰壹拾柒点柒肆元(17917.74元)。
13、王*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40402)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伍仟肆佰叁拾贰点肆元(5432.4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2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他本村北山公益性公墓建立于2011年,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165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餐馆违法使用林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查阅2020森林资源数据库该地块地类为阔叶林,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1—2023年天然草原平均草产量说明》。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万伍仟壹佰捌拾壹点零捌元(35181.08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16、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2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长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捌佰肆拾元(684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7、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墓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217-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公墓建设于2014年,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做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元(31510元)2、责令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8、王*民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长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零玖拾柒点捌元(684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9、齐*山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3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对其作出从轻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伍佰贰拾贰点捌玖元(1522.89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161棵。
20、吴*博盗伐林木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3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佰零伍点捌捌元(205.88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36棵。
21、李*军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3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批评教育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2025年5月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14棵X2倍=28棵。
2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墓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公墓建设于1994年,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自由裁量权基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1—2023年天然草原平均草产量说明》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万叁仟陆佰捌拾陆点叁陆元(23686.36元)2.责令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西园公墓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西园公墓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六个月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3、刘*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403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本法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规定,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分档为,一般,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未按要求改正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依照国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林场提供《旧庙地区每亩造林(杨树)情况说明》的每亩造林费用。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伍佰零肆元(504元)2、责令刘*在2025年4月1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完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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