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7 浏览量:183 来源:阜新县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13号
当事人姓名:石X良
身份证件号码:21091119XXXXXX0533
地址:海州区韩家店镇华西废旧物资购销站院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从阜新博发铜业有限公司拉取不明固体废料至阜新县东梁镇四家子东梁矿四号井院内和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华西废旧物资购销站院内,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日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8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姓名:张X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XXXXXX6435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十家子镇那木土营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自家院内进行玛瑙染色加工,将染色废液排放至阜新县十家子镇那木土营子村北山山脚下的无防渗的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干沟子生猪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林志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19KJ1L
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干沟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3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麒福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F03MXY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东梁镇哈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5〕04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鹏远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10CHAC2D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沙拉镇朝代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9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丰茂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675823048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本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18“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2日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新县环罚字〔2024〕56号
当事人名称:阜新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DB5RCJ3C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前平安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3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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