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29 浏览量:371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边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4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元(315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13-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肆佰壹拾元(41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捌仟贰佰壹拾元(1821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玖佰叁拾元(193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佛寺镇***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32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玖佰叁拾元(1930元)2、限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候*雯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5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仟零壹拾叁点伍肆元(2013.54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
7、任*平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6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壹佰零柒点伍元(1107.5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的6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
8、马*元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10118)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柒佰贰拾肆点叁柒元(3724.37元)2、责令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27棵。
9、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乡***公益性公墓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21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按本标准执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民发〔2024〕38号“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范报批程序,第二款关于处罚标准:鉴于历史遗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的公益属性,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的处罚可按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罚标准的下限执行,违规建设经营的可按《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罚则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需要行政处罚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零陆佰陆拾元(10660元)2、责令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原状。
10、包*海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5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贰佰元(200元)
11、李*强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52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肆仟零叁拾捌元(4038元)2、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2、王*山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53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伍拾壹点玖叁元(51.93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2棵树木。
13、白*清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6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柒佰捌拾捌点肆元(788.4元)
14、齐*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429-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5、赵*伟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3042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伍佰伍拾点陆元(1550.6元)
16、张*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1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处罚决定。
17、王*友毁坏林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5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处罚决定。
18、吴*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陆仟伍佰元(650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两株。
19、刘*辉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株。
20、刘*龙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柒仟元(700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株。
21、陈*良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柒仟元(700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4株。
22、付*超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叁仟贰佰伍拾元(325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株。
23、马*军盗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5〕第(020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株。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