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0-02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7〕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农村居民中患有精神病人的家庭纳入低保
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避免精神病人暴力倾向,减少精神病人家庭医疗支出等角度,将患有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参照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农村户口家庭成员的打工收入计算
对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在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基础上下浮23%,按920元评估收入。其中,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困难对象,对年龄达到40周岁以上人员,可依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具体为:40-44周岁按440元评估;45-49周岁按370元评估;50周岁以上按300元评估。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
三、城区回迁户享受低保的楼房面积
由于我县旧城区改造的户型面积大多数超出75平方米,回迁户没有选择余地,致使个别低保户回迁面积超出市民政局规定标准。为此,将回迁户回迁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四、困难家庭子女择校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精神,只要在阜蒙县区域内就读的学生不属于择校(不包括私立学校)。
五、孤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孤儿享受特困补贴需要同级财政配套,由于我县财力有限,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解决补助资金不足问题。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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