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7-10-02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农村居民中患有精神病人的家庭纳入低保

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避免精神病人暴力倾向,减少精神病人家庭医疗支出等角度,将患有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参照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农村户口家庭成员的打工收入计算

对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在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基础上下浮23%,按920元评估收入。其中,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困难对象,对年龄达到40周岁以上人员,可依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具体为:40-44周岁按440元评估;45-49周岁按370元评估;50周岁以上按300元评估。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

三、城区回迁户享受低保的楼房面积

由于我县旧城区改造的户型面积大多数超出75平方米,回迁户没有选择余地,致使个别低保户回迁面积超出市民政局规定标准。为此,将回迁户回迁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四、困难家庭子女择校

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精神,只要在阜蒙县区域内就读的学生不属于择校(不包括私立学校)。

五、孤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孤儿享受特困补贴需要同级财政配套,由于我县财力有限,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解决补助资金不足问题。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