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关于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答复函

日期: 2019-06-28 浏览量:461 文字大小:

关于县政协委员第8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白云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各小区的房屋状况

   我县老旧小区的维修及更新、改造应视政府财力情况决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

(一)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的规定,只有达到以上标准才能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考虑到小区业主不一定同时有时间和没有相应的场所来商议,所以社区或业主代表才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审计部门的建议,我局完善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

(三)本着为业主负责并且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部门的建议的前提下,我局会相应减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

三、建议

根据您的建议,我局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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