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解读(两篇)

日期: 2019-11-15 浏览量:207 文字大小:

新药品管理法解读一

 

新版药品管理法:“新”意满满 “严”字当头

8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12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详细解读。

亮点一:四个最“新”

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12月、20154月进行两次修正。这次药品管理法“大修”,袁杰认为体现出“四个最新”。

第一个最新,是将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结合起来。新法明确规定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在第三条中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第二个最新,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第三个最新,是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针对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第四个最新,围绕提高药品质量,全面系统地对药品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亮点二:鼓励创“新”

鼓励创新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新引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重大好处之一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袁杰说,除生产企业外,有能力创新出新药品的科研机构,要令其获得产品上市后的巨大收益。

什么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刘沛表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即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其自身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等十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四年来取得积极成效,对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刘沛认为,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二是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同时,药物创新也是鼓励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2018年我国创新药申请比2016年增加75%2018年审批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18个,相比2017年增长157%

刘沛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项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加快新药上市,更好地满足公众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亮点三:严格监管、严厉处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袁杰认为,新法在监管处罚方面体现出多个特点:第一,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等。

第二,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人民币的按十万元人民币计算。

第三,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

第四,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

第五,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新法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

第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网络销售处方药问题,刘沛表示,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也对药监部门提出了要求。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以贯彻新法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加快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步伐,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新药品管理法解读二

中新网北京826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新法明确了假药劣药范围,并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是中国时隔18年对药品管理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新的药品管理法分总则、药品研制和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上市后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药品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二章155条,将于2019121日起施行。

新法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环节,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新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修改前,这一处罚的额度是“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于社会上关心的假药、劣药问题,新法也作出重新界定,明确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与修改前相比,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但新法明确,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对于短缺药品问题,新法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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